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2021〕32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28 10:4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来包辣条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204MA6TPUGQTT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怀新巷37号

经营者: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221********2346

联系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怀新巷37号

2021年5月24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铜川市耀州区怀新巷铜川市耀州区来包辣条食品店,现场发现该店生产加工麻辣条设备一套,生产加工的成品麻辣条现场称量15公斤,两名从业人员宋**、王**在加工岗位上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备制度管理之规定,2021年5月2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5月24日,该店经营者宋**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24日,一共开门营业了4天,每天能加工20公斤,每公斤价格是50元,从5月20日至5月24日共加工了80公斤,是通过零售销售的,销售金额是4000元。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宋佩佩身份证复印件 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现场情况及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事实;

5.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1年5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处告字〔2021〕 32号),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铜川市耀州区来包辣条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管理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

当事人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 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2、 罚款6000元。

罚没款合计: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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