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1〕36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实在人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TT7TR7B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民主路
经营者:刘*
身份证件号码:610221********1365
2021年7月12日9时40分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耀州区实在人商行检查,在该商行销售区酒类货架发现正在销售的西凤金国樽酒50°共4瓶、西凤御藏酒52°共3瓶,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认定,该店销售的上述两种共七瓶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对上述两种酒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2021年7月12日15时30分,我局收到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耀州区实在人商行经营的金国樽酒50°共4瓶、西凤御藏酒52°共3瓶的鉴定证明表(西凤鉴NO:0001311),鉴定结论为送鉴酒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该公司产品。2021年7月13日我局对该店先行登记保存的白酒经局领导审批后转为扣押,并立案调查。
2021年7月13日针对现场检查问题、及鉴定等有关问题对铜川市耀州区实在人商行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得知铜川市耀州区实在人商行食品销售货架所销售的西凤金国樽酒50°共4瓶、西凤御藏酒52°共3瓶是该店负责人在铜川市新区白家村工地上一个外地人开的商店欠款所抵,抵款具体为西凤国樽酒每瓶35元,西凤御藏酒每瓶35元,共计245元,未销售;该店未对所抵款的上述酒进行查验,直接放置自己店面进行销售,不能提供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负责人刘*送达了西凤酒厂的鉴定证明(西凤鉴NO:0001311),刘敏对鉴别结果无异议。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 现场检查所发现上述白酒是在该店正在销售的情况;
3.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该店所销售的白酒的进货渠道及销售情况;
4.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西凤鉴NO:0001311),证明该店所销售的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5.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西凤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资质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1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领导批准对铜川市耀州区实在人商行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36号,该店负责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铜川市耀州区实在人商行所销售的西凤金国樽酒50°共4瓶、西凤御藏酒52°共3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实在人商行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能如实说明涉案财物的进销情况,且购进的白酒并未销售,未造成后食品安全后果,又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二)减轻行政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办案人员认为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食品(西凤金国樽酒50%vol,500ml,共4瓶;西凤御藏酒52%vol,500ml,共3瓶);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教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9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延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