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1〕34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虹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552167044P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明
身份证件号码:61022********10514
2021年7月12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耀州区虹阳超市检查时,发现在耀州区虹阳超市酒类专柜货架上销售的“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1瓶(防伪码:810105819049;酒精度:45﹪vol;生产批号:20170721E502170309;产地:陕西省宝鸡市),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辨认,该超市销售的上述酒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电话报请局主管领导批准,对该酒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号:铜耀监先登〔2021〕071203号)。同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酒进行鉴定,当日收到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西凤鉴№:0001310,送检酒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1瓶(防伪码:810105819049;酒精度:45﹪vol;生产批号:20170721E502170309;产地:陕西省宝鸡市)使用商标为西凤,指导市场零售价每瓶318元。鉴定方法,肉眼,鉴定项目:防伪标识,商标,包装,瓶盖,酒瓶酒盒批号。鉴定结论:该送鉴样酒包装完好,封口标签、防伪标识外观完整。经鉴定:送鉴酒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我公司产品。鉴定人:周*金、孙*峰,鉴定日期:2021年7月12日。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的行为涉嫌侵犯了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当日给铜川市耀州区虹阳超市送达了鉴定证明(西凤鉴№:01310)。铜川市耀州区虹阳超市接到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第四项之规定,对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1071203)〕转为扣押。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铜川市耀州区虹阳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2021年7月12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耀州区虹阳超市检查,发现在耀州区虹阳超市酒类专柜货架上销售的“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1瓶(防伪码:810105819049;酒精度:45﹪vol;生产批号:20170721E502170309;产地:陕西省宝鸡市),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辨认,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票据及资质显示该批次酒是铜川市耀州区虹阳超市2018年1月23日从铜川市耀州区浙秦商行购进。
另查明: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秦商行进行核查。经核查,浙秦商行的负责人为蒋*灿,当时浙秦商行实际经营者是张*萍,在2016年2月16日张*萍更换了证照。现为铜川市耀州区*萍商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酒,经与*萍商行的经营者张*萍核对,2018年1月23日*萍商行为虹阳超市配送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10件(60瓶),票据属实。对于虹阳超市酒类专柜货架所销售的 “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1瓶(防伪码:810105819049;酒精度:45﹪vol;生产批号:20170721E502170309;产地:陕西省宝鸡市)不清楚来源,*萍商行经营的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都是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购进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自然人情况;
3、当事人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李*方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处理相关事宜;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的事实;
5、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西凤鉴NO:0001310),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的事实;
6、鉴定证明表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鉴定证明书送达情况,证明当事人对鉴定证明书及鉴定结果无异议;
7、铜川市耀州区*萍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供货票据,证明丽萍商行经营情况;
8、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资质。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诉、申辩权。
本局认为,铜川市耀州区虹阳超市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虹阳超市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能如实说明情况,该行为并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二)减轻行政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1瓶;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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