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1〕39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樊磊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7GME40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办事处东街村药王路中心市场
经营者:樊*
身份证件号码: 610220********0011
2021年7月20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编号(№SP21060040)号,报告显示2021年6月22日我局对铜川市耀州区樊磊蔬菜店经营的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1)。执法人员2021年7月20日对该店送达了芹菜的检验报告,告知该店的复检权利,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芹菜,该店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芹菜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同日,铜川市耀州区樊磊蔬菜店负责人樊*委托父亲樊**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问,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该店抽检时的芹菜已销售完,无销售凭证,是在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果蔬批发市场购进的,具体哪家记不清楚,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2021年7月2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指定史建军、张延峰负责调查处理,我局于2021年8月2日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P21060040)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事实。
2.铜川市耀州区樊磊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负责人樊*委托樊**的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情况及主体资格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芹菜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致使不符合食品流入市场销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1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领导批准对铜川市耀州区樊磊蔬菜店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39 号,该店负责人在签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铜川市耀州区樊磊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性、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应认定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食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二)减轻行政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办案人员认为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铜川市耀州区樊磊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性、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条销售者违法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耀州区药王路)账号:602011611900103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教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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