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1〕38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菊兰煎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MA6X77RH6Y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柳公路西片2号
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610221********4656
2021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耀州区菊兰煎饼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单位操作间货架上发现的复合芝麻酱共6瓶,无标注生产日期,并当场对无生产日期的6瓶芝麻酱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6月3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通知铜川市耀州区菊兰煎饼店经营者王**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自己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正在使用。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芝麻酱时,索取购进资质及票据、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操作间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铜川市耀州区菊兰煎饼店经营者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芝麻酱时,索取购进票据,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1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对铜川市耀州区菊兰煎饼店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38号,该单位负责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铜川市耀州区菊兰煎饼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原因,且提供了供货资质及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食品复合芝麻酱(德明调味)共6瓶;
2、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耀州区药王理)账:26020116119001033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9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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