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1〕40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军选商行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204MA6TM1K55N
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解放巷6号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612133********4813
2021年6月1日,我局接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铜市监稽函〔2021〕20号),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处理马**等人涉嫌非法买卖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的函》及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前期调查材料转交我局核查处理。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王**于2019年8月13日通过微信网上申请办照,其提供的营业场所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解放巷6号)经该地址户主徐**证实,该地址为私人住宅,并无经营商店等营业活动,户主与王**无任何关系,王**注册登记时提供的经营场所地址为虚假证明材料。2019年8月21日在耀州区永安路市场监管所领取了《铜川市耀州区军选商行店》营业执照,随后以1000元的价格将《铜川市耀州区军选商行店》营业执照卖给了杨*(马**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之一),2021年4月13日,王**被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22日,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之规定,因该案件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期间,2021年6月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中止案件调查。2021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王**,其刑事犯罪案件已经审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之规定。2021年9月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恢复案件调查。同日,王**到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了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甘1026刑初93-1号。
经查:王**于2019年8月13日在网上申请注册铜川市耀州区军选商行店《营业执照》,其提供的营业场所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解放巷6号)经该地址户主徐**证实,该地址为私人住宅,并无经营商店等营业活动,户主与王**无任何关系,王**注册登记时提供的经营场所地址为虚假证明材料。8月21日王**在耀州区永安路市场监管所领取了该营业执照,并于当日将铜川市耀州区军选商行店《营业执照》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其注册营业执照的目的就是为了将铜川市耀州区军选商行店《营业执照》转让给杨*获利。其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应当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1份9页,可以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询问笔录3份,可以证明对当事人王**、收购营业执照人杨*询问情况及当事人承认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的事实;
3、王**与杨*的微信交易账单截图1份,可以证明王**将《营业执照》卖给杨*并分3次收取杨*1000元的事实;
4、铜川市耀州区军选商行店登记地址照片1张;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解放巷6号户主徐**的情况说明1份,可以证明王**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供的经营地址为虚假材料的事实;
5、王**、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可以证明王**、杨*自然人身份;
6、执法人员在耀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调取的铜川市耀州区军选商行店的设立档案复印件1份7页、企业详细信息1份3页,在耀州区永安路市场监管所调取的《营业执照》领取登记表1份,可以证明王**登记注册并领取铜川市耀州区军选商行店《营业执照》的事实;
7、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份、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可以证明王**、杨*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提起公诉、取保候审及刑事判决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提取者签名、盖章确认。
2021年9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耀市监罚告〔2021〕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王**以牟利为目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处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严重。
综上:王**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耀州区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决定,对铜川市耀州区军选商行店(王**)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网络编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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