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2 17: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朝华果蔬批发配送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10221610039002                           

住所(住址):耀州区锦阳路果蔬市场露天棚

经营者:段**

身份证号码:610221********003X

2021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耀州区朝华果蔬批发配送中心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的两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台秤两台(TCS-600一台、旺丰衡器一台),未进行强制检定,无合格检定印、证。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你单位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9月24日,你单位经营者段**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承认正在使用两台电子台秤在没有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并用于贸易结算,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你单位使用的两台电子台秤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并用于贸易结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照片2张,可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案件来源及当事人使用两台涉案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情况及当事人承认擅自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提取人签字、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52号),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安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两台计量器具(电子台秤)时,未经强制检定擅自使用并用于贸易结算,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应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四)一般情形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到70%以下部分。

综上:你单位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不得安装和使用;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其显示的数据不得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之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责令改正,处每台(件)三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的规定,现给予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每台电子台秤2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两台合计4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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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燕妮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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