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01 17: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张*果蔬批发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221610039125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果蔬市场南棚

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610422********0115

2021年11月11日,我局接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函〔2021〕22号、23号,函上显示2021年8月18日抽检宜君县百姓生鲜便利店经营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合格,2021年8月19日抽检宜君县广来蔬菜店经营的油麦菜氧乐果项目不合格,上述两家不合格菜的供货商为铜川市耀州区张*果蔬批发中心,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蔬菜批发中心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和油麦菜。该店现场不能出示该批次芹菜、油麦菜进货票据、资质、检验报告。

2021年11月11日,铜川市耀州区张*果蔬批发中心经营者张*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芹菜是2021年8月17日从菜农处购进的,购进了200公斤,购进价格已忘记,销售价格是2.2元/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440元,;油麦菜是2021年8月17日从菜农处购进的,购进了30公斤,销售价格是5.2元/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156元。

经查,铜川市耀州区张*果蔬批发中心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芹菜、油麦菜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的食品流入市场销售,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宜君县市场监管局转来的西安国联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两份(№:F210900423、№:F210900377),检验报告(№:F210900423)芹菜检验结论:毒死婢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F210900377)油麦菜检验结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事实;

2.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芹菜、油麦菜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致使不符合食品流入市场销售的事实。

5.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抽检不合格芹菜有关情况的函,君市监函〔2021〕22号;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抽检不合格油麦菜有关情况的函,君市监函〔2021〕23号。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1年1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57号),当事人在签收后五个工作日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铜川市耀州区张*果蔬批发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二)减轻行政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本案案情,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可以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芹菜、油麦菜并召回不合格批次芹菜、油麦菜;

2.没收违法所得596元;

3.处9404元罚款。

罚没共计10000元。

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可以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二)、(四)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建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建议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建议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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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燕妮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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