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2〕15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益佰嘉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204MA6X7BQP6C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天宝滩社区柳公路世纪华原商城一楼
经营者:支*
身份证件号码: 610122********1713
2022年3月28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编号:(№:SC22030281)号,报告显示耀州区益佰嘉超市2022年2月15日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2年3月29日对该店送达了豇豆的检验报告,并对益佰嘉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该店有销售的不合格豇豆,该超市现场提供了购货票据及销售记录。2022年4月1日,耀州区益佰嘉超市店长刘潇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该批次不合格豇豆是2022年2月15日从大哆鸿业超市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一件,购进价格是138元,全部已销售,收入162.6。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豇豆的的检验报告。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已经售完。
经查:铜川市耀州区益佰嘉超市购进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豇豆时,未索取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致使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的食品流入市场销售,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6日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C22030281)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事实;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支森全权委托刘潇处理相关事宜;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豇豆时,未索取农残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致使不符合食品流入市场销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领导批准对铜川市耀州区益佰嘉超市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2〕15号),该店负责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申请。
铜川市耀州区益佰嘉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财物的进销情况,积极召回不合格豇豆,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后食品安全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二)减轻行政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购进与销售不合格豇豆;
2.没收违法所得162.6元。
3.处10000元罚款。
罚没合计10162.6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 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 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 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郗琼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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