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7 09: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鑫源干菜水产批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10204MA6X6XJF46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南路侯家巷6号

经营者:侯*龙

身份证号码:610221*******0016

2022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耀州区鑫源干菜水产批发店监督检查,在该店冷藏库内发现进口冷链食品冷冻带头带壳生南美白虾50箱,进口冷冻猪肾共5箱,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未加贴“陕冷链”电子追溯码,未向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报备,未进入铜川市耀州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消毒、赋码。以上问题我局当日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铜耀市监责改〔2022〕21号),要求该店立即向供货商索取“陕冷链”核酸检测,消毒证明,赋码,并向我局报备,进入铜川耀州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进行赋码、核酸检测、消毒。

针对上述问题,2022年4月9日我局对该店进行复查,经营者侯*龙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时该店正在进行牛羊肉销售,执法人员在该店冷藏库内发现进口冷链食品冷冻带头带壳生南美白虾50箱,进口冷冻猪肾共5箱,上述食品经营者侯*龙现场出示了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购货票据、进口货物报关单。侯润龙现场仍未出示“陕冷链”电子追溯码、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区疾控中心对该店的上述食品、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了核酸检测,要求从业人员进行居家隔离。同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对该店的场所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号:铜耀市监强制〔2022〕21号),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2年4月10日,我局接铜川市耀州区疾控中心通知,该店的进口冷链食品,场所,从业人员检测均为阴性,2022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局领导审批对该店的场所及进口冷链食品予以解封。

2022年4月14日铜川市耀州区鑫源干菜水产批发店经营者侯*龙来我局接受询问,侯润龙承认在购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陕冷链”核酸检测,消毒证明,赋码,也未向我局申请报备,我局检查发现的进口冷链冷链食品未进入铜川市耀州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消毒,赋码,上述食品购进后未销售。

2022年4月1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指定史建军、张延峰负责调查处理,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可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可以证明当主体资质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情况及采购冷链食品未进入铜川市耀州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消毒,赋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购货票据,证明冷链食品的来源。

5、责令改正通知书(铜耀市监责改2022(21)号)证明我局针对冷链食品要求必须查验供货方陕冷链要求进行报备,核酸检测,消毒,赋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提取人签字、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2〕21号),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三)从轻行政处罚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本案案情,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应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铜川市耀州区鑫源干菜水产批发店采购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10000元罚款。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帐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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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郗琼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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