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2〕7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卫卫精品蔬菜批发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7GC305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果蔬批发市场
经营者:阴*卫
身份证件号码:610221********3610
2021年12月29日,我局接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陕市监发〔2021〕545号)的文件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了专项检查,对铜川市耀州区卫卫精品蔬菜批发中心监督检查中,查阅调取了该店购货票据和销售清单。其中一份购货票据显示:2021年12月29日,该店购进黄瓜2件, 总共40斤,每斤3.5元,合计140元;另一份销售清单显示:黄瓜销售价格为每斤7.5元,销售34斤,收款255元。现场对该店剩余黄瓜称重为5.5斤。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购货票据和销售清单各一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经调查,2021年12月29日,铜川市耀州区卫卫精品蔬菜批发中心在西安果蔬批发市场购进黄瓜2件,总共40斤,每斤3.5元,合计140元;黄瓜销售价格为每斤7.5元,销售34斤,收款255元,剩余5.5斤未销售。依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计算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该店黄瓜购进价格每斤3.5元,销售价格为每斤7.5元,该店销售黄瓜进销差价率为(7.5-3.5)/7.5×100%=53%,应认定为哄抬价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自然人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哄抬价格的事实;
4、购货票据1份、销售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哄抬价格的数量及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1〕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认定为哄抬价格。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四)一般情形行政处罚指在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到70%以下部分;第十二条除本规则第八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案情,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可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2、处765元罚款。
罚没合计:1020元
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可以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7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建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7日
网络编辑:郗琼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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