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2〕34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唯爱私人定制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B24K1NXU
住所(住址):铜川市印台区李家塔社区北公房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610203********3225
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耀州区唯爱私人订制蛋糕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食品销售区销售柜发现两袋面包,为独立包装,未开封,无标签,执法人员现场称重两袋均为150克。现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对该店销售的两袋面包进行了扣押,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2年7月6日,铜川市耀州区唯爱私人定制蛋糕店经营者王*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我局检查发现的两袋面包是自己生产的,生产好未加贴食品标签,自己进行了称重,分成两袋,每袋150克,进行了封装,放置食品销售区进行销售,至我局检查时还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2022年7月8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史建军、张延峰负责调查处理,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情况。
3、面包两袋,现场拍摄照片两张,证明该店经营无标签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质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提取人签字、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2〕34号),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三)从轻行政处罚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本案案情,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应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铜川市耀州区唯爱私人定制蛋糕店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标签面包两袋。
2.处5000元罚款。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账号26020116119001033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网络编辑:郗琼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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