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18 15:4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232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泰和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674804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永安北路30号

经营者*莉

身份证号码:610221********0081

2022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耀州区泰和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中药药厨柜上用于称量中药的计量器具(戥子),无合格检定印、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经调查,铜川市耀州区泰和药店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计量器具(戥子)用于中药称量。同时,经营者杨*莉承认了该店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计量器具(戥子)用于中药称量的事实。

上述事实以下证据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案件来源及当事人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主体资格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情况及当事人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的计量器具的事实。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提取人签字、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2〕32号),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制造、销售、安装、出租、使用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并没收违法计量器具。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三)从轻行政处罚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 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本案案情,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你单位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2000元罚款。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耀州区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地址:耀州区药王路,2602011611900103335。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15


网络编辑:郗琼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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