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2〕22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阿姑社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行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033377(全国唯一标识码)
住所(住址):耀州区阿姑社村
主要负责人:宋*
身份证件号码:610221********3633
2022年3月3日10时,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阿姑社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卫生室药品货架上发现拆零药品复方乙酰水杨酸片1瓶(产品批号:1911112,生产厂家: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1月7日,有效期至:2021年11月6日,规格:1000片/瓶。),现场数量剩余180片,现场调取处方3份,3份计30片复方阿司匹林片,显示零售价每片0.06元,计:1.80元,并制作了现场笔录,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经调查,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阿姑社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宋*2020年在陕西九州通康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复方乙酰水杨酸片1瓶,单价是52元/瓶。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才发现该药品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处方3张,分别是赵转存9片,开据时间是2022年1月22日;王彩玲12片,开据时间是2022年2月10日;左秀兰9片,开据时间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承认使用了劣药复方阿司匹林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行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自然人情况;
3、现场笔录1份(附照片1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案的事实;
4、现场调取处方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2〕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诉、申辩权。
本局认为,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阿姑社村卫生室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二)减轻行政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 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七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复方乙酰水杨酸片180片;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处10000元罚款。
罚没合计10001.80元。
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可以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网络编辑:郗琼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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