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市监处罚〔2022〕12号
当事人:铜川市耀州区绿园果蔬粮油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7Y9H57
住所(住址):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金山小区
经营者:张*辉
身份证件号码:610221********361X
2022年3月22日,我局接到张先生举报铜川市耀州区绿园果蔬粮油超市菜价高,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货架标价牌上显示西葫芦销售价格5元/斤、芹菜销售价格3.5元/斤。现场查阅调取了该店供货票据,2022年3月22日该店在张军果蔬批零中心购进西葫芦99.4斤,每斤2.5元,合计248.5元;购进芹菜44.2斤,每斤2元,合计88.4元。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复印了该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供货票据一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经调查,2022年3月22日,铜川市耀州区绿园果蔬粮油超市在铜川市耀州区张军果蔬批零中心购进西葫芦99.4斤,每斤2.5元;购进芹菜44.2斤,每斤2元。西葫芦的销售价格为5元/斤,芹菜的销售价格为3.5/斤。以上两种蔬菜均已销售完。依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进销差价率计算公式计算,铜川市耀州区绿园果蔬粮油超市西葫芦进销差价率为50%,芹菜进销差价率为43%。应认定为哄抬价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自然人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哄抬价格的事实;
4、供货票据1份、该店蔬菜标价牌(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哄抬价格的数量及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耀市监罚告〔2022〕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应认定为哄抬价格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层级:(四)一般情形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到70%以下部分;第十二条除本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案情,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可以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1.7元;
2、处1303.4元罚款。
罚没合计:1955.1元
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凭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可以选择以下任意方式缴款。
1、转账方式缴款到:长安银行铜川永安北路小微支行,账号806012461610204000951;
2、支付宝方式缴款到:邮储银行北大街支行;
3、现金或微信方式缴款到:工行耀州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建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建议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网络编辑:郗琼
信息审核: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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