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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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2014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定期检查 |
2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
定期检查 |
3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定期检查 |
4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定期检查 |
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定期检查 |
6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定期检查 |
7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定期检查 |
8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定期检查 |
9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定期检查 |
10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
定期检查 |
11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定期检查 |
12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定期检查 |
13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定期检查 |
14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定期检查 |
15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定期检查 |
16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定期检查 |
1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定期检查 |
18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定期检查 |
网络编辑:张卫丽
信息审核: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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