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州区永安路街道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清单
耀州区永安路街道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清单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依据和标准 |
检查频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2014年3月修订) 第二十一条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开学季 每月1次,全年不少于8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条第二款 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2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条第二款 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4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门头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门头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资料;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此项权利下放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此项权利下放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洗车业应当安装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循环水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2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2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此项权利下放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网络编辑:范小燕
信息审核:范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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