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铜川市耀州区农业农村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耀州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6 14:1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2025年铜川市耀州区农业农村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事项类别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检查频次

1

铜川市耀州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道路外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农机监理站)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联合检查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每月检查同一企业不超过2次;
对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工作、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检查。

2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3

行政检查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动监所、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4

行政检查

对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监督(动监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5

铜川市耀州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果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质量安全实施的监督检查(执法大队、农检中心)

《陕西省果业条例》第四十一条。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验室检测

每月检查同一企业不超过2次;
对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工作、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检查。

6

行政检查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第503号)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验室检测

7

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大队、动监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本)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8

行政检查

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队、种子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9

铜川市耀州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贮用场所现场检查(执法队)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每月检查同一企业不超过2次;
对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工作、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检查。

10

行政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种子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验室检测

11

行政检查

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调查的监督检查(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条。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实验室检测

12

行政检查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综合检查(农经站)

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现场检查
资料检查


网络编辑:段越虹
信息审核:唐阿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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