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街道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1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定期检查 |
2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定期检查 |
3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定期检查 |
4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定期检查 |
5 |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定期检查 |
6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 定期检查 |
7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 定期检查 |
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定期检查 |
9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定期检查 |
10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定期检查 |
11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定期检查 |
12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定期检查 |
1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定期检查 |
14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定期检查 |
网络编辑:王海峰
信息审核: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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