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州区永安路街道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清单
耀州区永安路街道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清单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依据和标准 |
检查频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条第二款 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2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五十五条 食品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门头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门头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资料;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此项权利下放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此项权利下放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洗车业应当安装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循环水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此项权利下放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医院、影剧院、候车室、港口、机场、教室、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在禁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此项权利下放。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 |
每月1次 |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第十二条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耀政发[2023]54号),此项权利下放。 |
每月1次 |
网络编辑:吴红涛
信息审核:范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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