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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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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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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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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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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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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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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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煤矿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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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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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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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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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煤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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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煤矿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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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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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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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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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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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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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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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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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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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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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煤矿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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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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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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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煤矿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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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煤矿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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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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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煤矿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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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煤矿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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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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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煤矿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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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煤矿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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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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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煤矿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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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煤矿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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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煤矿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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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或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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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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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煤矿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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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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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煤矿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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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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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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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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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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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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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煤矿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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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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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煤矿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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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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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煤矿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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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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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煤矿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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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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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煤矿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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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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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煤矿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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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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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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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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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煤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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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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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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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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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煤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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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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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煤矿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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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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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煤矿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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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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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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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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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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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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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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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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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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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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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煤矿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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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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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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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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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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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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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煤矿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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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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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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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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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煤矿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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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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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煤矿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无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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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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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煤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检测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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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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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煤矿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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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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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存在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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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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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煤矿有瓦斯突出,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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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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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煤矿有冲击地压,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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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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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煤矿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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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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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煤矿在水体下面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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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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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煤矿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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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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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煤矿有自然发火可能性,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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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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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煤矿有自然发火可能性,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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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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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煤矿有自然发火可能性,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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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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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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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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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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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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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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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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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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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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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采取探水前进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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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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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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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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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煤矿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和井下干打眼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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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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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四、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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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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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煤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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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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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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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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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以上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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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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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或者以上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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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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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以上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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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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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或者以上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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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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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或者以上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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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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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煤矿有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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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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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煤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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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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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煤矿存在瓦斯超限作业,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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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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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煤矿存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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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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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煤矿存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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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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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煤矿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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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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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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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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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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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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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煤矿存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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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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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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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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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96 |
对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97 |
对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98 |
对煤矿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等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99 |
对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00 |
对煤矿企业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01 |
对煤矿企业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02 |
对煤矿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03 |
对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煤矿企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04 |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05 |
对煤矿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06 |
对煤矿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07 |
对煤矿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08 |
对煤矿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09 |
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10 |
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11 |
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12 |
对煤矿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13 |
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14 |
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15 |
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16 |
对煤矿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17 |
对煤矿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18 |
对煤矿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19 |
对煤矿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20 |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21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22 |
对煤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23 |
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24 |
对煤矿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25 |
对煤矿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26 |
对煤矿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27 |
对煤矿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28 |
对煤矿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29 |
对煤矿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30 |
对煤矿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31 |
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32 |
对煤矿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33 |
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34 |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35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36 |
对煤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37 |
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38 |
对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39 |
对煤矿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40 |
对煤矿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41 |
对煤矿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42 |
对煤矿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43 |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44 |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45 |
对事故发生煤矿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46 |
对事故发生煤矿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47 |
对事故发生煤矿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48 |
对事故发生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49 |
对事故发生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50 |
对事故发生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51 |
对事故发生煤矿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52 |
对事故发生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53 |
对事故发生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54 |
对事故发生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55 |
对事故发生煤矿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56 |
对煤矿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57 |
对煤矿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58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59 |
对煤矿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60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61 |
对煤矿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62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63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64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65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66 |
对煤矿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67 |
对煤矿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68 |
对煤矿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69 |
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70 |
对煤矿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71 |
对煤矿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72 |
查封或者扣押煤矿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行政 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73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煤矿履行决定。 |
行政 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74 |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 |
行政 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75 |
对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76 |
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三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77 |
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78 |
对煤矿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79 |
对煤矿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80 |
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81 |
对煤矿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
182 |
对煤矿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情况、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九条 |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
仇林林 |
网络编辑:吴棱花
信息审核:郭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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