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人社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6 17: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按照《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2160元、二类区2050元、三类区19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21元、二类区20元、三类区19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网络编辑:何宁
信息审核: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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