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 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铜耀政办发〔2016〕52号

来源:区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1-11 16:1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耀州区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铜川市耀州区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根据《铜川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铜政办发[2016]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镇办及其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根据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  各镇办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要求,建立完善环保组织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年度计划。
(二)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及措施。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维护环境安全。
(四)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五)健全完善以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
(六)建立并落实政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度,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力度。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健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和应急准备,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环境监督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隐患。
(九)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责部门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同级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组织对环境保护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五)组织制定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负责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环境信息网,并负责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九)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二)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三)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十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环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一)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拟订全区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三)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省、市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四)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五)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提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在安排投资项目时应从严掌握,实行项目“区域控制”。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七)落实环保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费政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八)负责全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九)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督导电力行业编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督导电力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企业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第八条  教育科技体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积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措施。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四)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
(五)推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
(六)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着力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整体水平。
(七)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第九条  经贸部门工作责任:
(一)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节能降耗。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做好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将分解落实和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工业结构调整计划。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六)负责报废汽车拆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七)负责对成品油销售对接,组织做好油品经销企业油品升级和所有加油站、油库的油气回收改造治理工作。
第十条  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一)牵头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核发工作;在机动车辆定检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实施监督。
(三)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
(四)对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建立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常态机制,减少噪音扰民和空气污染。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工作责任:
— 9 —
(一)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执行各项环境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涉及环境公害事件中的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
(三)倡导文明健康环保的祭祀方式,在清明等民间节气,采取措施减少城市主要路口、街巷等公共场所的祭祀焚烧污染。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
(四)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强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强化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监督有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三)对环境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效益等情况,推动环境保护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项目及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组织研究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责任:
(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为提高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二)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一)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供给新增建设用地。
(二)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
(三)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打击处理非法矿山开采行为,依法吊销违法企业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筑节能审查结果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广绿色建筑新技术方面的工作,推进建筑节能材料革新。指导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及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工作。
(三)负责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扬尘控制方案。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和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五)负责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要求,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负责对已建成污泥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
第十九条  城管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计划和实施,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管理。
(二)负责城市范围内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禁止露天烧烤。
(三)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工作,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客运站安检射线装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研究提出绿色交通制度体系框架,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四)负责重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做好210
— 13 —
国道、县乡等干线公路的清扫保洁洒水抑尘等污染治理,协助做好营运车辆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六)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行业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
(二)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三)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依法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行业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二)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造林绿化。
(三)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生态系统。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朱鹮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生长环境。
(五)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预报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进行监管。加强河道排污口监管,依法取缔河道沿线违规排污口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河流、水库水功能区划管理,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的预防及治理。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源安全。
第二十四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三)协调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四)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广播电视台等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新闻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负责旅游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星级饭店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收集分类、暂存、送交集中处置单位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三)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辐射事故医疗应急。
(四)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督促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有效治理炉灶或室内烧烤油烟污染。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抄告的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负责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回。
(五)监督生产企业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六)负责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编号、发布和报备。
(八)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查处。
(九)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优质煤及燃油生产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煤、油品行为。
(十一)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严格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开展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顿,加大对生产企业、油库和加油站的抽查力度,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二)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对事故调查处理。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及使用企业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煤炭部门工作责任:
(一)做好煤炭经营场所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完备正常运行。
(二)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煤炭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  招商部门工作责任:
(一)坚持“环保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引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二)在招商引资中,严格执行环保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准入关口,环保不过关的,不签约。
第三十一条  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制作和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霾天气预报、预警,以及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制作和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务部门工作责任:
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停运应急预案,并配合公安交警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力部门工作责任: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和淘汰关闭落后产能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