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
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级各人民团体,驻耀各单位:
《铜川市耀州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铜川市耀州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为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通知》(陕办发〔2016〕13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16〕54号)、《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铜办发〔2016〕12号)、《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铜办发〔2017〕26号)、《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办公室、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铜耀办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党委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2. 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党委中心组定期学习环保政策法规,及时研究和部署本行政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3. 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4. 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督察督办重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5. 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审判环境保护违法犯罪案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6. 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7. 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队伍建设。
(二)党委职能部门
1. 组织部门
(1)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体系。按照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2)组织实施《铜川市耀州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
(3)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2. 宣传部门
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3. 机构编制部门
(1)配合做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工作。
(2)依规管理环境保护部门人员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铜耀政办发〔2016〕52号)执行。
区级各园区管委会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学习环保政策法规,及时确定和部署本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要求,负责区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确保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和宣传,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做好污染防治和环境应急工作。
三、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审判机关
1. 发挥审判机关的工作职能,推动环境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
2.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案件,结合实际,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3. 加强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
4. 依法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5. 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协调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检察机关
1. 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2. 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督促起诉机制,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3. 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案件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机制,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4. 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单位对本区域生态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各单位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机构设置实际情况对所属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调整。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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