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5]第1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29 09: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未按环境保护要求对煤矸石进行处置,煤矸石乱堆乱放,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谈话笔录一份;
  2、影像资料一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9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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