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5]第2号
中交二公司铜旬高速五标项目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项目部施工工地发电机组压缩机柴油泄漏,致使柴油排入饮用水源上游河道,污染水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9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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