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铜耀环限改字[2015]第3号
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新建一条破碎生产线性质、规模、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没有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限期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0日内)。3、经济处罚。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2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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