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耀环责改字〔2015〕4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20 20:2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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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惠塬村

本机关于2015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号窑尾排放口在线监测数值烟尘日均值超标7天,超标范围53.986-610.032㎎/m3,最大超标倍数11.2倍;2号窑窑尾排放口烟尘日均值超标超标2天,超标范围58.34-83.7㎎/m3,最大超标倍数0.67倍。

有铜川市环境监察支队转来的《关于查处2015年4月份部分企业超标问题的监察通知》(铜环监字【2015】55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于2015年6月20日24时之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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