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铜耀环限改字[2015]第5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05 09: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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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 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或个人)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限15日内完善环评审批手续;3、接受经济处罚  。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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