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5]第5号
铜川市鑫泰实业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2014年9月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单位于2014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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