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铜耀环限改字[2015]第 72 号
铜川市耀州区三明养殖合作社: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未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
现根据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限你单位十五日内完善环境评价文件。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1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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