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6]第13号
陕西省耀柳路耀州九里坡超限检测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锅炉消烟除尘设施未正常使用,污染物直接排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
2、现场谈话笔录一份 ;
3、照片一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法进行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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