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铜耀环限改字[2016]第24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16 16:2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张婷粒子料厂: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在生产过程中焚烧塑料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周边环境,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限三日内改正以上行为。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6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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