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2号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你公司2016年2月份日产4500吨水泥熟料回转窑窑尾排放口烟尘日均值超标4天,超标范围21.36-26.34㎎/Nm3,最大超标倍数0.32倍,NOX超标7天,超标范围328.5-361.43㎎/Nm3,最大超标倍数0.13倍。
有铜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查处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2月份超标排放问题的监察通知》(铜环监字[2016]23号)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4月17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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