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6]第4号
袁蒙莉白灰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 2014年8月我局对耀州区焦坪村王耀超机制砂厂内违法建设白灰窑(袁蒙莉白灰窑)项目采取断电措施叫停违法建设。今年4月6日我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场内有工人在砌墙,当即询问工人具体情况,现场施工人员说是害怕下雨墙倒塌砌墙。随后执法人员便实施跟踪检查,4月11日检查时发现场内有工人在安装除尘设备,并铺设道路。经现场检查该白灰窑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当即对其电柜进行封停,并下发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耀环限改字[2016]13号),要求立即停止建设,拆除现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于4月18 日再次检查时该项目依然在违法建设。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你白灰窑项目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22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耀环罚听证告字[2016]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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