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 [2016]6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13 13: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你公司2016年4月份日产4500吨水泥熟料回转窑窑尾排放口烟尘日均值10日-12日超标3天,超标范围21.07-34.97㎎/Nm3,最大超标倍数0.75倍;NOX日均值9日、10日、16日超标4天,超标范围326.52-457.24㎎/Nm3,最大超标倍数0.43倍。
  有《铜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查处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份超标排放问题的监察通知》(铜环监字[2016]49号)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3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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