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6]第6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04 13: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公司2016年4月份日产4500吨水泥熟料回转窑窑尾排放口烟尘日均值10日-12日超标3天,超标范围21.07-34.97㎎/Nm3,最大超标倍数0.75倍;NOX日均值9日、10日、16日超标4天,超标范围326.52-457.24㎎/Nm3,最大超标倍数0.43倍。
  有《铜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关于查处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份超标排放问题的监察通知》(铜环监字[2016]49号)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22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耀环罚听证告字[2016]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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