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8号
陕西建工第一建工有限公司第四公司:
经现场检查,你公司在建项目(耀州中央广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城市市区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休息,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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