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6]第8号
陕西建工第一建工有限公司第四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现场检查,你公司在建项目(耀州中央广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城市市区进行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休息。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法进行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3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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