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铜耀环限改字[2016]第50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04 16:3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魏小斌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鸡舍,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粪便露天晾晒,产生恶臭气体,污染周边群众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或者个人)于 2016 年 7月20日之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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