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17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12 17:0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
  本机关于 2016 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矿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现责令你矿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16年7月18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2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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