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6〕17号
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矿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7月12日下发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字〔2016〕1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6年7月12日签收。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铜川市环境保护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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