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6]第12号
铜川鼎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物料露天存储,检查时磨机未生产,水泥包装机未安装收尘设施,多处存在粉尘跑、冒、滴、漏现象,包装车间地面积尘清理不及时。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物料露天存储,检查时磨机未生产,水泥包装机未安装收尘设施,多处存在粉尘跑、冒、滴、漏现象,包装车间地面积尘清理不及时。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7日
2016年8月17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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