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38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30 19: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药王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30日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条年产10万吨特种水泥粉磨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于 2016 年10月30日之前完成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工作 。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3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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