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10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09 14: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耀州区碧岩水泥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运输物料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物料抛洒造成路面积灰严重。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届时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9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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