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37 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30 19:4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经委加油站:

本机关于 2016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加油站,未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行。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于 2016 年10月30日之前完成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工作 。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3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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