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 [2016]23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08 18: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杨泉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0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矿山装卸作业时粉尘无组织排放,车辆运输过程产生道路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有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于2015年10月10日之前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届时请将改正情况上报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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