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6]23号
铜川市杨泉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矿山存在以下环境问题:装卸作业时粉尘无组织排放,车辆运输过程产生道路扬尘,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 10月 12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6]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对应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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