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 2016 ]24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24 18:1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正在生产,窑头收尘器不正常运行,致使污染物不达标排放。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各一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 10 月 12 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6]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应本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延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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