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25号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0月24日,耀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回转窑正在生产,脱硝设施自21日18:00至检查时擅自停运,致使氮氧化物直排。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各一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0月26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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